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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对历年来已获得部示范项目进行复验
  1、各区县房地局要对本区内历年获得部示范的项目,按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复验并填写复验表(见附件三),同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交获得部示范项目后,巩固和提高管理服务的情况简述,并提供20张住宅小区或大厦、工业区现状照片,照片统一采用JPG格式,刻制成光盘,于9月15日将复查汇总情况报市局物业处(见附件四)。
  2、对检查中发现管理水平下降、业主意见较大的项目,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在一周内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做好回访复查工作。
  3、对整改不力,已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区县房地局汇总情况报市局物业处复验后,报建设部建议撤消其示范项目称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
  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简表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大厦    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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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名 称      │    │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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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名称      │    │      业主大会名称      │   │
├─────────────────┼────┼─────────────────┼───┤
│     物业项目经理姓名     │    │     业委会主任姓名     │   │
├─────────────────┼────┼─────────────────┼───┤
│     物业公司联系电话     │    │     业委会联系电话     │   │
├─────────────────┼────┼─────────────────┼───┤
│      建 筑 面 积      │    │     收费标准(单价)     │   │
├─────────────────┼────┼─────────────────┼───┤
│      建 造 年 月      │    │     取得市优称号时间     │   │
├─┬───────────────┴────┼─┬───────────────┴───┤
│业│                    │物│                   │
│委│                    │业│                   │
│会│                    │管│                   │
│ │                    │理│                   │
│意│                    │企│                   │
│见│                    │业│                   │
│ │单位盖章:               │意│       单位盖章:       │
│ │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
├─┼────────────────────┴─┴───────────────────┤
│区│                                          │
│县│                                          │
│房│考评分:                                      │
│地│                                          │
│局│                                          │
│意│推荐意见:                                     │
│见│                                          │
│ │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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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局│                                          │
│评│                                          │
│审│单位盖章:                                     │
│意│                                          │
│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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