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署实名的举报、控告、申诉;
(二)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区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四条 市委问责事项具体承办工作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市政府问责事项具体承办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问责承办部门负责问责信息的收集和整理、问责文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向提出问责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办理结果等事宜。
问责承办部门根据收集的问责信息,发现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市委书记或者市长。
第十五条 同时就同一事项问责党委领导干部和行政领导干部,由市委秘书长召集问责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对问责方式等有关事宜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 市委书记、市长根据问责承办部门呈报的材料,或者发现有关党政领导干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市委书记、市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可以责成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当面汇报情况或者作出书面说明。
市委书记、市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委、市政府领导根据情况汇报或者书面说明,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建议,呈报市委书记或者市长。
第十八条 市委书记、市长根据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情况汇报或者书面说明,或者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认为应当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提交市委常委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问责决定的,由问责承办部门制作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及其任免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