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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六)因执行不力,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或者影响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违法施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引发社会强烈不满的;

  (二)违反规定,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方面为了个人、部门利益而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强烈不满的;

  (三)违法违规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造成较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造成较重后果的;

  (五)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干涉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不公的;

  (六)因违法施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较重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失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较重后果或者较重不良影响的;

  (二)对涉及社会公共事务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不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条件、纪律、结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大不良影响的;

  (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重大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较大不良影响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

  (六)因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失当,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较重损害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较重影响投资环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所承办的事项推诿、塞责、拖拉,服务态度恶劣而被投诉,造成较重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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