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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海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海口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宪法、党章和《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给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较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市委、市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负有责任(包括政治与道义责任)的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和区级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 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开平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认定和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决议,造成较重后果的;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者举行听证,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在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导致用人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较重后果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较大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行政不作为和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行使法定职权,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重后果的;

  (二)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较重后果的;

  (三)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置之不理或者未按时完成的;

  (四)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造成较重后果的;

  (五)监督管理不力,对直接管辖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应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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