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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晋中市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2)自一次性缴费次月起,村改居养老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①按月领取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具体调整数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②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③死亡后将一次性缴纳的丧葬补助费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4、关于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的配套政策问题
  (1)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村改居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其分担比例,由村民会议确定。所需费用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①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改居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②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年的积累和收入;
  ③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产抵押贷款或变现等;
  ④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合作开发项目所获利润;
  ⑤其它渠道。
  (2)经村民会议决定,不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其改制和撤村建居时自行妥善解决村改居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
  (3)村改居人员在撤村建居后,凡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关于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问题
  (1)市劳动保障局是负责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负责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村改居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城中村”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机构、编制、人员及工作经费等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村改居养老人员(缴费不达15年的人员)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县级统筹、封闭运行、专户管理,当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当地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八、其它县(市)参照此意见制定适合本县(市)的“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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