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收回人民路越江隧道工程用地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沪房地资用[2007]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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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越江隧道工程用地原经沪房地资用(2006)554号《关于收回人民路越江隧道工程用地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办理在案,收回国有土地24321.9平方米。现上根据海市城市规划,需对人民路越江隧道工程用地范围进行调整,有关调整用地范围,已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沪发改城(2007)032号文、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沪规政(2007)199号文批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07年4月30日调整收回人民路越江隧道工程所涉24893.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详见附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