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费预算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事先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多方筹集的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学科带头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各项支出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建、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科经费使用、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问题和违规行为,将追究学科带头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需统一注明为“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英文标注为“Supportedby Shanghai Leading Academic Discipline Project,Project Number:××××”)。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学术和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总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在与社会其他部门共建研究机构及科研实体、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若涉及重点学科的知识产权和国有资产问题,须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