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科〔2008〕18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第二军医大学:
为加强对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以下简称“重点学科”)是上海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部属高校内涵建设,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高质量创新人才,并引导部属高校进一步为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作贡献的重要手段和载体。为确保重点学科三年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完成既定的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多渠道筹集并合理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根据《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实施方案(部属高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投入
第二条 重点学科所依托的学校为重点学科建设的主体,应对重点学科首先予以投入。
第三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规划以及学校对重点学科的投入情况,在规定额度内对重点学科投入一定的配套建设经费。
第四条 学校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配套投入的经费应独立设账(账册编号报市教委备案),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部委、上海市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开放基金设立、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各学科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可各有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