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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市政科〔2008〕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现将局制订的《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注: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研究报告写作规范》请至市市政局政务网(www.shsz.gov.cn)“市政科技”栏下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研项目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市政建设、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局科研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局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在局档案部门指导下,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科技管理处(以下简称局科技处)负责全局科研项目档案的管理,制定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对局属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局属各单位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同级档案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 归档原则

  第三条 科研项目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应根据科研项目性质,从计划申报、调查研究、项目招标、立题论证、研究开展、成果验收、奖励申报、推广应用等全过程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的收集工作应完整、准确、系统、规范。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归档材料,应由课题组负责人或由课题组负责人委托课题组成员负责整理后交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复查,最后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五条 科研项目如由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共同负责研究的,科研项目的归档材料应归存在第一完成单位。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重要归档材料,应由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后交局科技处复查,最后移交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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