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绿保发[2007] 4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