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河湖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50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市市政管委、市水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河湖环境卫生责任标准》,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加强检查,做好河湖环境卫生工作,保持河道水面干净整洁。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河湖环境卫生责任标准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就保持本市河湖及其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洁确定如下责任标准:
一、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二、保持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环境卫生整洁,隔离墙以内区域无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三、保持河湖围(隔离)墙、围栏及其他相关设施完好无损,干净清洁,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