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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22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市市政管委、市商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环境卫生责任标准》,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加强检查,做好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废旧物资回收场所干净整洁。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环境卫生责任标准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就保持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确定如下责任标准:
  一、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的环境卫生维护管理由经营者负责。
  二、保持废旧物品收购场所整洁,回收的物品及时封闭到回收亭、回收车或周转箱、储物箱(间)内,无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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