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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的通知
(宁劳社医〔2008〕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保障待遇水平,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7]164号)中“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待遇水平”的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用药范围。居民医保用药,除甘精胰岛素注射剂、门冬胰岛素注射剂、α-干扰素(长效)注射剂、乌苯美司口服常释剂型、重组人白介素-2注射剂、云芝胞内糖肽口服常释剂型、r-干扰素注射剂、香菇多糖注射剂、奥曲肽微球注射剂、阿替普酶注射剂、拉坦前列素滴眼剂、人血白蛋白注射剂等12种药品外,其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执行。

  二、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居民医保医疗服务项目,除深部热疗、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体表肿瘤电化学治疗、睡眠呼吸监测、睡眠呼吸监测过筛试验、X刀治疗、伽玛刀治疗、癫痫刀治疗、吸入物变应原筛查、食入物变应原筛查外,其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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