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新开工项目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统计局等部门建立湖北省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他部门要尽快明确相关处室,统一对内、对外协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交流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完善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在文件办结后一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及时将统计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统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并以市(州)为单位每季度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从2008年1月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按月向社会通告,并于每月25日前逐级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五、切实加强新开工项目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在严格新开工项目事前管理的同时,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实现全过程管理。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