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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认真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程序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工作程序。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分别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分别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各类投资主体在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程序过程中,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登录省统计局网站填写“新开工项目统计信息表”,进行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并打印登记回执,作为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报件之一。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未予备案的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或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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