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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经济发展由偏快转为过热的重要措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确保规划、环保、土地、节能等有关要求在建设领域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建立健全新开工项目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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