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其中确定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的,应当附施工降水方案的专家评审报告。
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查上述内容。
第八条 施工降水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从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评审细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审,并对专家评审报告结论负责。
第九条 施工降水方案评审内容:
(一)采用帷幕隔水方法不可行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二)施工降水对施工安全、环境影响评估是否合理;
(三)计算抽排水量是否合理;
(四)降水综合利用措施是否合理。
第十条 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安装抽排水计量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安装抽排水计量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抽排水计量设施必须有效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保证降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
施工现场应综合利用工地抽排的全部地下水,减少资源浪费。降水应优先用于工地钢筋混凝土的养护、降尘、冲厕、工地车辆的洗刷等方面;剩余部分,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园林、环卫部门和居民社区联系,将其用于周边指定绿地、景观及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降水进行全过程监理,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未经专家评审通过,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区县建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