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邀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招标办同意后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以定期监督或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下工作:
(一)在市招标办的统一安排下,参加国家和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和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二)在市招标办的统一安排下,对本市招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了解收集有关招投标的信息,向市招标办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重大决策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受邀列席市招标办关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会议。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积极参加市招标办组织开展的各项检查、调查研究活动,准时出席有关会议;
(二)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尽职尽责,及时、公正、准确地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回避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插手或干预具体招投标活动;
(四)不以特邀监督员的身份谋求个人私利或为本单位谋求非法利益。
第八条 市招标办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依法进行调查研究或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特邀监督员。
第九条 市招标办负责公众旁听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旁听会议召开7日前,由市招标办在北京建设网、市交易中心信息网及市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大厅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条 旁听分为申请旁听和邀请旁听。
申请旁听的公民应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旁听的公民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在旁听会议3个工作日前向市招标办报名申请旁听。
邀请旁听由市招标办直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记者及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人员参加旁听。
第十一条 每次参加会议旁听的名额一般不超过10人,市招标办对报名参加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后,于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公民本人领取旁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