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市[2007]1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对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为及遏制腐败的作用,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市场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对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为及遏制腐败的作用,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标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标投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市招标办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建筑业行业业内专家、招投标协会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等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作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从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中选择确定:
(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或在建筑行业及招投标领域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学者等;
(二)了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业务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特邀监督员工作。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选聘、任职期限及解聘:
(一)特邀监督员人选由有关方面推荐,经市招标办确定并争得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二)特邀监督员聘期每届一年,能够继续胜任特邀监督员工作的,予以续聘;
(三)特邀监督员在聘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由市招标办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