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区县规划分局和区县建委应当将农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集以及施工技术规程、验收标准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方便农民查阅、使用。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自建住宅时,使用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集,符合建设抗震设防标准以及建筑节能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应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和识图、施工管理方法以及基本建设程序等知识。
第二十三条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培训合格人员,由区县建委发给市建委统一制定的培训合格证书。
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施工人员名册,并提供给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供建设方选用。
第二十四条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巡查人员发现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告区县建委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县建委应当建立限额以上工程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以及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落实拆除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制度,并将拆除工程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范围。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按备案后的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拆除作业。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应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同时引导农民不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