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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相应规划、土地使用管理的要求。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取得宅基地批准等文件。

  第十四条 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在申请建房基地时,应与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建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应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服务。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动土施工前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备案时提交工程地点、面积、结构、层数等工程情况说明。

  建设方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规范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可以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选择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区县建委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加层扩建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规划委和市建委应当组织编制农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或者标准设计图集。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当注意对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多样化,工程造价应当分出层次,以适应不同需求。

  市建委和市规划委应当组织编制农民住房建设抗震设防标准,并提出建设中加强抗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市建委应当根据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组织制定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用以指导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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