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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区县建委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村镇工程建设应当贯彻国家和本市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七条 村镇建设规划划定建设用地时,必须考虑选址安全因素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考虑避开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风口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有严重环境污染、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八条 在编制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适当增加取土孔,并在地质勘察报告中做出农民自建住宅基础埋深及基础形式的初步建议。

第二章 限额以上工程管理

  第九条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村镇建设工程中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

  第十条 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到国土、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到区县建委办理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包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章 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管理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己建设的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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