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7〕659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规划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建委、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五日
北京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
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工程建设,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镇建设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和村庄集体土地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条 按照工程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村镇建设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三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村镇建设工程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及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并负责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本乡镇范围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