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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3)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任职人员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市(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

  (2)市(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3)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八、组织实施

  44、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全省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由省人事厅规定。

  45、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根据国家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具体的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有行业指导意见的,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精神执行。

  47、规模小、人数少、较为分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其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管理。具体办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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