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
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市(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市(州)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直管市、林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直管市、林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办法,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全省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200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5、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3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6、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实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