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6、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7、特设岗位的设置,按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28、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任职条件,按《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0、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各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高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应报市(州)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
32、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情况,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
(2)岗位设置方案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