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7]101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 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