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4-7 | 
| 养护设施 | 分 类 | 养护 里程 (km) | 设置间距 (km) | 节地标准 | 
| 总建筑面积(m2/处) | 用地面积(hm2) | 
| 养护工区 | 40~60 | 50 | 1000~1500 | 0.6~1.0 | 
| 道班 | 20~40 | 30 | 400~650 | 0.2~0.4 | 
|   | 
| 附表4-8 | 
| 高速公路 服务设施 | 分 类 | 节地标准 | 
| 用地面积 | 主线 日流量 (辆) | 停车泊位数 (位) | 总建筑面积(m2) | 
| 为主一侧 合计 | 两侧合计 | 
| (A1) | (A2=1.75 A1) | 
| 服务区 | ≤4.0hm2 (主线为4车道或6车道的高速公路),建筑面积4000~6000 m2。  | 25000 | 64 | 2760 | 4830 | 
| 30000 | 74 | 2922 | 5114 | 
| 35000 | 82 | 3048 | 5334 | 
| 40000 | 91 | 3313 | 5797 | 
| 45000 | 93 | 3382 | 5919 | 
| 停车区 | ≤1.0hm2, 建筑面积≤1000 m2。 | 25000 | 20(小型10大型10) | 310 | 
| 30000 | 25(小型10大型15) | 320 | 
| 35000 | 30(小型15大型15) | 330 | 
| 40000 | 35(小型15大型20) | 330 | 
| 45000 | 40(小型20大型20) | 330 | 
| (1)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置间距以50km为宜;通车里程不足25km的高速公路不应设置服务区,可以设置停车区一处。 (2)主线为双向八车道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 (3)服务区建筑包括餐厅、小卖部(内)、免费休息所、客房与职工宿舍、办公用房、公共厕所、加油站、维修站、附属设施等。  (4)停车区建筑包括公共厕所、小卖部及其它附属设施。 (5)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应与监控通信、养护以及收费站等管理设施就近合并建立,合并后的用地规模相应减少。 | 
|   | 
|   | 
| 附表4-9 | 
| 汽车 客运站 | 级别 | 年平均日旅客 发送量 (人次) | 节地标准 | 
| 用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 一级客运站 | 10000~25000 | 35000~55000 | 10000~15000 | 
| 二级客运站 | 5000~9999 | 20000~35000 | 6000~10000 | 
| 三、四级客运站 | <5000 | <20000 | <6000 | 
|   | 
| 附表4-10 | 
| 汽车 货运站 | 级别 | 年换算货物吞吐量 (万吨) | 节地标准 | 
| 用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 一级货运站 | >60 | 80000~120000 | 12000~20000 | 
| 二级货运站 | 30~60 | 65000~80000 | 8000~12000 | 
| 三、四级货运站 | <30 | <65000 | <8000 | 
|   |   |   | 
|   |   | 附表4-11 | 
| 交警驻地 及检查站 |   | 节地标准 | 
| 用地面积(hm2) | 建筑面积(m2) | 
|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驻地 | 0.5~0.8 | 1600~2500 | 
| 公路公安交通检查站 | 应与其它相关检查站合并设置 | 100~200 | 
| (1)超限超载检查站不配置永久性用地。 (2)动植物检验检疫检查站应与公安交通检查站合并建立。 | 
| 附表4-12 | 
| 轨道交通 设施 |   | 节地标准 | 
| 用地面积指标 | 
| 车辆段与停车场 | 按单车占地面积计 | 按运营公里计 | 
| 700~900m2/辆 | 0.7~0.9 hm2/双线运营公里 | 
| 随着轨道交通技术的发展及设计理念的转变,车辆段用地规模有减少的趋势,建议近期(2015年以前)轨道交通车辆段用地采用较大指标,2015年以后采用较小指标。 | 
| 附表4-13 | 
| 加油站 | 级别 | 节地标准 | 
| 用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 旧城内 | 旧城外 | 
| Ⅰ级加油站 | 2500 | 3000 | 150 | 
| Ⅱ级加油站 | 1500 | 2000 | 120 | 
| Ⅲ级加油站 | 1200 | 1500 | 100 | 
| Ⅳ级加油站 | 800 | 80 | 
| (1)除中心城特殊情况外,一般加油站建设用地不宜低于800m2。 (2)综合服务型加油站应在此基础上增加服务区用地,同时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 
条文说明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部分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了研究,对现行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针对北京市目前部分需求量大、矛盾集中的用地,或建设用地标准过高、过多、过粗、甚至缺失的具体情况,提出节地指标及建议,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1.2 本标准根据北京市当前建设中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规划设计指标的制定或调整,在满足建设用地的环境、安全要求,保证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新征(占)建设用地,促进建设用地的合理使用,节约建设用地。
  在自有用地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的具体情况以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
  1.3 本标准提出了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20类共计55项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
  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共计3类用地,包括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工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等5项。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共计6类用地,包括托幼、小学、初中、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综合医院、邮件处理场地、邮政局、邮政所、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紧急(临时)避难场所、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等15项。
  市政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共计7类用地,包括水厂、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220KV变电站、110KV变电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燃气热电厂、燃煤供热厂、燃气供热厂、生活垃圾转运站、电信局(所)、前端信号处理传输基站、地区级基站、居住区级基站等22项。
  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共计4类用地,包括枢纽站、中心站、首末站、保养场、高速公路监控通信设施、收费站、养护设施、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高速公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13项。
  1.4 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
  1.5 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
  1.6 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
  附表1 居住工作用地
  附表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附表3 市政设施用地
  附表4 交通设施用地
2 居住工作用地
  2.1 居住用地
  本标准中的居住用地包括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2类,同时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指标。
  一类居住用地指“低层低密度”居住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是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可安排的建筑类型包括1~3层并列式住宅(又可称双拼式)、联列式住宅(又可称联排式);1~2层四合院式住宅;不高于4层的叠拼式住宅。同时,结合用地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和补充措施后可以安排少量独立式住宅和多层住宅。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除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外,还可安排用于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和两限商品住房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