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市政府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县(市)、区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2.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市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5.2.2 市卫生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
5.3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3.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县(市)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市)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3.2 县(市)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局。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厅,直至卫生部。
5.3.3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