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匹配制度。拨款与自筹资金应达到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跟踪管理,不定期、有重点地对项目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科技三项费用的用途和开支范围,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考核)或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对照项目合同规定,重点阐述技术攻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相关技术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报告等;
(三)项目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或其他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告;
(五)与经费拨款有关的帐目及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对承担经费支持项目的集体和民营企业,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其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科研、企事业单位应于科研课题完成后,编制项目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并上报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项目,在科技管理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上报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