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8日)废止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财教[2002]1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业:
为加强我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中央、省追加我市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四条 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支持的项目经费计划(以下称“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预算,监督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对科技项目和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用途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除中央、省专项追加的科技三项费用外,重点支持我市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及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并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由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科技项目。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方式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