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的中介机构的投标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且对各项评标因素进行打分累计得分最高。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结果,向中标的中介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与中标的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聘用中介机构的费用按照项目的性质和规定的费用支付方法进行支付。其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由聘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申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应由项目单位部分或者全部负担的,由项目单位直接支付聘用的中介机构。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擅自委托中介机构的,一经查出,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与投标的中介机构和政府采购中心串通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的中介机构采取任何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取消其二年内参加财政厅组织的财务检查、投资审核、资产评估等项目投标的资格。
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中标的中介机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中介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取消其二年内参加财政厅组织的财务检查、投资审核、资产评估等项目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的,或者与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及投标的中介机构串通而影响中标结果的,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能公正履行职责而影响中标结果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