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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厅内各单位拟聘用中介机构,要按照年度预算的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计划,说明聘用中介机构开展工作的理由、对中介机构的资格标准的要求并确定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报请厅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厅内各单位制定并由厅长办公会审批后的工作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由提出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进行审核、确认。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对外发布前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的内容、范围、时间要求、对投标中介机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 中介机构的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项目工作内容特殊或者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规模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简要载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条 投标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提交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二条 开标可按照约定由政府采购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的中介机构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评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结构和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的中介机构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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