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采[2005]309号)
厅内各单位:
《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暂行办法》已经6月27日厅党组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内各单位聘用中介机构开展财务检查、投资审核、资产评估等工作,提高中介机构选聘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内各单位聘用中介机构开展财务检查、投资审核、资产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或部署相关工作对聘用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聘用中介机构的,经厅长办公会审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财务检查、投资审核、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的选聘,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机构的评选或者指定中介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招标分为按项目招标和中介机构代理资格招标。
从事工程类的土建、水暖、电气、装饰等的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中介机构的选聘,采用代理资格招标的方式,代理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从事其他方面工作内容的中介机构的招标采用按项目实际需要一次性招标的办法。
第五条 招标活动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督招标活动。
厅内有关处室和提出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的代表以及由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中介机构的投标进行评审。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投标的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