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人(包括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二十二条 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实行常规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C类单位除采取常规财务会计管理措施外,还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根据检查和评定情况,由主管财政机关督促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
七、升降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检情况,调整有关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通知有关企业(《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见附件4)。
各市财政部门应将调整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非经年检不得向上调整。但根据财务会计日常和专项检查情况,并依据企业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记录,主管财政机关可按本办法规定向下调整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服的,可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分表(略)
2.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申报表
3.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4.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附件2:
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