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制定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六)《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分表》(见附件1);
(七)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申报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 评定机构根据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对被评定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逐项考核,综合评价,提出初步评定意见,由主管财政机关审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考核评定企业适用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应自评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评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企业(《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各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及日常分类管理的有关原始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六、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公告制度。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由省财政厅统一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两年内免除财务会计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财政部及省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除外);
(二)作为评选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三)作为会计人员申报认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和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四)中、小企业需申请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的,可优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外,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每年至少增加10小时学习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三)报送的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方面申请审批事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