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未依法承担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责任的;
(二)未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或虽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但大型企业配备的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业人员不足两名、中小型企业配备的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业人员不足一名的;
(三)按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总会计师的;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
(五)会计人员有无证上岗,或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有不合格的;
(六)未建立健全或未认真执行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
(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能在最近两年内被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的;
(八)在最近两年的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
(一)单位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组织和领导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责,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并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单位负责人存在打击、报复会计人员行为的;
(三)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账目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
(五)账外设账,情节严重的;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向不同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报告的;
(八)一年内在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评定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时,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证复印件;
(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近两个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