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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评定机构

  第七条 省财政厅设立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全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考核评定和管理省属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职责,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考核评定和管理。
  第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将考核评定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建立全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信息库,开展查询、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单位纳税、审计等情况的意见。

三、评定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的情况;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和履行职责情况;
  (三)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情况;
  (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
  (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情况;
  (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
  (七)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情况。

四、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分表》(见附件1)进行考核。经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且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考核得分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类单位;考核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75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C类单位;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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