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3]400号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信用安徽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我厅会计处。
安徽省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信用安徽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安徽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省公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定标准、程序、结果予以公开;各单位一律平等;评定依据、评定方法运用准确。
(二)统一原则。对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公告。
(三)激励原则。对财务会计信用优良的企业,予以表彰;对财务会计信用较差的企业,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进其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
第四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通过对企业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守其他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评价,客观公正地评定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管理。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由企业自行申报,主管财政部门考核评定。
第六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各级财政部门对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企业,根据其依法从事财务会计活动及违法、违纪的情况,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进行年检确认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