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名称。市、县两级森林公安机构的名称统一为“××森林公安局”。即:“达州市森林公安局”、“××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同时分别列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序列,名称为:“达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县(市、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森林公安派出所为“××森林公安局××派出所”,同时挂“××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中队”的牌子。
2.机构级别及领导职数。市、县(市、区)森林公安机构级别按照同级公安机关所属支队、大队、中队的级别确定。领导职数按规定配备。
(三)规范编制管理
省编办下达我市的森林公安专项编制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具备公务员身份并已授衔的在编在岗人员直接使用森林公安专项编制;其他已授衔的在编在岗森林公安民警通过考试考核确定公务员身份并登记使用森林公安专项编制,具体考试考核办法按省人事厅、省林业厅的规定执行。使用森林公安专项编制的森林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员制度,按照《
公务员法》、《
人民警察法》及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
在核定森林公安专项编制的同时,要按照不超过森林公安专项编制10%的比例核定工勤人员控制数,人员实行聘用制。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4〕1号)和《中共达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工作确保争创“三个一流”先进目标顺利实现的决定》(达市委发〔2004〕22号)精神,建立森林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将森林公安经费按同级地方公安的标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根据《
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及森林公安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按照领导干部职级配齐配强领导班子,要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森林公安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能力的优秀干部选配到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岗位。市、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可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