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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一)取得财经专业博士学位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
  (二)取得财经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三)取得财经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第八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资格,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关合格证明。
  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四章 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工作实绩。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经济核算、改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二)主持或执笔制定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制度或会计工作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并取得明显效益;
  (三)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级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3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四)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地级市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地级市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会机构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第十二条 理论研究成果。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指CN、ISSN等刊号的正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报纸、单个印刷体、清样稿等)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独自或第一撰写人撰写,每篇不少于1500字,下同)2篇以上;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2万字以上;
  (二)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改革研究项目(课题或专题调查研究),并完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第五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的申报条件,但具备基本条件,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三项以上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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