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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5]875号)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情况,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安徽省辖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熟悉和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第五条 近5年年度考核连续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一)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四)有伪造学历、资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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