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4、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向各治安大队申报,由民爆公司收回统一销毁。
5、关停的矿山必须及时由治安大队、派出所会同民爆公司收回剩余的爆破器材并停止审批爆破器材。
六、检查监管制度
1、派出所对涉爆单位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治安大队对涉爆单位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检查未发现隐患的,记录检查情况,治安部门应每月将检查情况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3、对有违反民爆器材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凡能即时整改的,由检查人员监督立即整改;不能即时整改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其他部门同时吊销相关证照。
5、检查中发现有非法供应、贩卖、转借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或发现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违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依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触犯
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采矿引起的环境污染,切实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有效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采矿污染是指采矿单位或个人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产生的废水、废气、噪音和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以及造成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
第三条 鼓励、支持矿山业主开展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提高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