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本制度有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矿山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宜春市公安局)
为了加强矿山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购资格
必须是依法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照,经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审查同意,报市级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批准后办理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方可申请购买爆炸物品。
二、审批程序
具有申购资格的矿山企业必须首先由单位写出购买爆炸物品申请书,到当地公安机关领取由县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矿山使用爆炸物品申购表》,然后将填写好的申购表送交乡(镇、街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签字,再到县级国土资源、安监(煤管)部门签写意见,最后经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审批同意后到民爆公司购买。
三、使用条件
1、开采场矿地址必须按有关规定设在偏僻地区,四邻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离国、省、县道公路、高速公路、铁路不少于1000米,离乡、村公路、居民区、建筑物等不少于300米。
2、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爆破器材储存条件。
3、有数量足够并取得《爆破作业技术人员许可证》的爆破技术人员,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
4、有完善配套的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保管、储存、现场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爆破器材的储存管理
1、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制和台帐。
2、24小时坚持不离人守护,完善人防、技防工作,配置必要的炸药保险柜、雷管防爆箱。
3、建立有效报警机制。
4、严禁混存混储。
5、堆垛规范通风。
6、库内不放杂物。
五、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1、必须由专职保管员进行保管,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2、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准确登记,并将条码编号存入手持机,做到购进、库存、发出、领用、退回帐目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