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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矿井专供线路)上不得搭接其他无关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可靠性。
  年产60000t以下的煤矿采用单、双回路供电均应备用电源,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重要负荷的要求。救急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救命应急的需要,并报调度部门审核备案,签订调度协议。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设负荷定量器。
  备用发电机要随时保持完好状态,保证在停电后10分钟内能正常运行并恢复主要通风机运转。
  第九条 矿山应按照《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其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均应满足《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矿山企业用电安全及其产权设备的安全由其自身负责管理,并不得影响供电部门主网安全。供电部门对于产权分界点以外的线路、设备,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拥有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第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矿山供电电源停电,矿山企业均应主动与供电调度部门联系,并立即启用备用电源或备用发电设施,采取可靠措施,尽快恢复供电。
  第十二条 供用电双方都应确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联系和协调矿山企业供用电事宜,相互提供两种以上可靠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将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矿山管理部门。

第三章 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用电,供电部门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是否对其供电。矿山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未经供电部门许可,矿山企业不得对外转供电,否则,供电部门可以对其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矿山内部如矿井供电线路、主扇、提升人员的绞车、瓦斯抽放泵等重要供电线路上严禁接用其他任何负载。
  第十六条 矿山用电设施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检测检验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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