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规范抽检程序。重点加强对禁用限用高毒农药和混配农药的质量抽检,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对不合格率较高的区域和农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二)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1、严格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对28类食品继续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条件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要及时退出市场。
2、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的整顿,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行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大米、豆制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3、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和监管人员,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落实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4、严厉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实行进货索票验证制度,对企业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对于滥用和超范围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5、加强对食品企业生产储运设备、包装材料、消洗用品等相关产品的监管。对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企业进行监督抽查,杜绝有毒有害包装材料用于食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储运工具、包装材料、消洗用品进行监督,要求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把关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对食品标签进行规范和监管。
6、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按照“既要便民、又要管好”的原则,加强小作坊监管。将小作坊监管作为区域监管的重要内容,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加强政策引导,探索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安全。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管
1、加强主体资格审查,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对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审查,严格执行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2、建立食品经营主体准入、食品市场巡查、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食品退市等企业自律制度;对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销售环节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 鼓励各类市场主办者与经营者之间以及食品批发商和经销商之间签订食品安全质量承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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