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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3.对已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部门经批准需调整新增建设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地块,由政府按土地成本价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由市公建办牵头研究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事宜,市国土局办理相关收回事宜。

  4.对调整用地性质从存量土地中划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用地,规划明确有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由该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进行建设。对暂时没有明确公共设施用途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五城区、成都高新区进行管理,待确定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后,由公共设施配套项目使用管理主体单位作为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实施建设。对调整后原用地单位自愿代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并无偿移交的,其划出部分的土地经市建委(市公建办)同意,可以与原用地单位持有的土地整合使用,按正常程序报建。建成移交后,再办理建设用地及产权分割手续。
  (三)建设监管程序。

  1.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应在设计图中注明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筑标准等。配套项目的建设标准由市建委提供。配套项目有行业性建设要求的,其建设标准由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2.在通过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方案设计和初设审查后,市建委(市公建办)与建设单位签定《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内容、规模、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不需要进行初设审查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后,市建委(市公建办)与建设单位签定《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建设单位持《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报建,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任务。

  3.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市建委(市公建办)批准,建设单位可对公共设施配套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市公建办)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4.市建委(市公建办)对建设单位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委托质监、安监部门代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5.建设单位按照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当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报告。市建委(市公建办)对已经完全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整改达到建设合同约定要求后,市建委(市公建办)予以核发《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建设单位持《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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