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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4.建立完善企业自律的内在动力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善于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激发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内在动力。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条件检测检验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充分运用行政资源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费用支出可凭真实、合法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具体办法由省税务部门会同安监、财政部门制订。各级安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经费管理的监督,确保专项提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制订全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等级标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发布机制和安全生产诚信数据库,建立定期诚信信息通报制度并与银行信贷等级、工伤保险等费率挂钩,树立安全生产诚信样板,促进更多的企业增强安全生产自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评价表彰、培育示范等途径,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把安全生产与企业的生存发展相联系,与企业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相联系,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成为一切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保障力量,以安全文化激发内在动力。

  5.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按照依法严格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强化社会监督的思路,切实加强对企业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探索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和红牌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审计制度,对拒不提取、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造成职业危险和职业危害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成本。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大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发生伤亡事故后,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依法向事故受害者或家属支付国家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费用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着力营造“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社会氛围。

  (三)深化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2007年开展的“十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继续突出最关键、最薄弱的环节,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深化煤矿安全整治。按照“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战略,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审核换发和三项监察,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环境、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煤矿。对已关闭矿井要加大巡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边建设边生产行为;对已批准整合保留的矿井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先关闭、后整合,规范进入技改程序,不符合整合保留规定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认真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矿井采掘头面管理,严格定额定员,坚决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严格执行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政策,推动各类煤矿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做到抽、掘、采平衡,努力提高抽采利用率。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管理强矿”,支持国有大矿兼并、改造、托管小煤矿,鼓励引导煤矿对生产、安全环节进行改造。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加大对设施设备检测检验力度,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着力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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