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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府函[2008]19号)


  《2008年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2008年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始终围绕服务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大局,以贯彻落实《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主线,以群防群治事故隐患为重点,突出依法治安,强化科技兴安,坚持政策治本,实施分类指导,持之以恒筑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控制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责任目标

  (一)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责任目标。2008年全省力争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起数不超过前3年平均数;较大事故起数不突破国家下达控制考核数;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考核指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隐患治理年”要求,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好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防治工作,限期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二)各市(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附件1)。各市(州)要层层分解2008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确保控制考核指标全面落实。坚决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

  (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附件2)。省级重点责任部门(单位)除完成共同目标责任指标外,应会同有关市(州)实现以下目标。

  1.省公安厅。不发生国务院认定、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在国务院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2.省交通厅。不发生国务院认定、因交通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3.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省经委。不发生国务院认定、因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监管监察部门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煤矿死亡人数不超过368人,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国务院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四)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安全控制考核指标由省安监局商省国资委及相关部门后另行下达。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纳入市(州)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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