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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普查参保信息,从源头掌握参保资源。从4月15日至8月15日,对城镇各类企业(含地处乡镇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劳动适龄人口(18至60周岁,其中女干部至55周岁、女工人至5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地税、财政、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普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实施。要逐户排查,彻底摸清扩面资源底数,将符合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而尚未参保人员情况统计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数据汇总和情况分析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采取措施督促其依法参保。
  (四)完善参保缴费政策,从政策层面促进扩面。在我省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地处乡镇的企业,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合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中断缴费的职工允许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过去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人员,可按对应期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由职业者可按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利息(试点后个人账户运营收益率),不收取滞纳金;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五)加强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稽核,督促应参保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参保缴费。财政、地税、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的举报案件。对拒绝参保缴费的,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加强政策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自觉参保缴费意识。
  (六)严格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政府将把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与省对各市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金额度相挂钩,按照超额完成和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的一定比例相应增加和减少缺口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金额度。对未完成任务的市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对扩面征缴工作的先进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各市政府对扩面征缴工作成绩突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动部门、社区工作人员和积极参保缴费的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七)全方位宣传扩面,使参保政策深入人心。各地要大力开展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宣传咨询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扩面征缴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各级政府领导及有关专家要深入企业、社区、家庭,进行答疑解惑,增强公众参保缴费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参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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